关于经营项目中无糕点制售是属于无证经营的情形,还是属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情形,个人认为应当属于无证经营。
理由如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第十条*一款“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第二款“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第三款“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结合这二条规定,其糕点制售与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业态和项目均不符,亦表明其并未取得许可进而从事经营,所以认定为无证经营应该更合适。按照上级机关的意见即食品许可证一般做法是体现主营业态。证上体现的主营业态,如果项目中有非主营业态的项目,其当然具有从事非主营业态的项目的资格。但证上体现的主营业态,和实际从事的经营项目业态不符且项目中也没有有非主营业态的项目,这应当是属于没有得到分类许可的。
同时,有人认为“可以考虑:一、当事人现场是否符合糕点现场制售的相关要求;二、所制售的糕点的原料、添加剂及工艺是否符合相关标准;三、糕点制售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及具有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三点作为考量依据。如果这三点具备,那么可以说明当事人客观上符合糕点现场制售条件,仅仅是没有办理变更”,个人认为结论应当是未经许可,上述情况可以在裁量时予以考虑而不是定性依据。处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但关于定性依据和法律适用是不可以选择性使用的。 |